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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生态环境执法如何起好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近日表示,在“十三五”生态环境执法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今年将更加强调“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共安排了四项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将强化与政法部门的联动,以严惩污染犯罪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国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罚款金额536.1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4倍和3.1倍。全国适用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达到14.7万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曹立平说,今年生态环境执法将聚焦影响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聚焦环境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行业。在国家层面组织四项专项执法行动。
这四项专项执法行动是:联合公安部和较高高检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部和较高高检开展针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犯罪;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针对问题突出的行业开展专业化监督,针对问题严重的区域进行机动化帮扶;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行动,即“绿盾”行动。
本篇文章,将为大家分享有关危废处置与自行监测的核查要点,以供企业自查自纠时参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承担环境监测等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国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罚款金额536.1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4倍和3.1倍。全国适用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达到14.7万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曹立平说,今年生态环境执法将聚焦影响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聚焦环境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行业。在国家层面组织四项专项执法行动。
这四项专项执法行动是:联合公安部和较高高检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部和较高高检开展针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犯罪;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针对问题突出的行业开展专业化监督,针对问题严重的区域进行机动化帮扶;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行动,即“绿盾”行动。
本篇文章,将为大家分享有关危废处置与自行监测的核查要点,以供企业自查自纠时参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承担环境监测等职责的机构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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